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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律师讲述 如何判断项目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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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的竣工日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那么,如何判断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呢?关于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计算日期的争议较多,大多是由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接下来将由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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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结案日期:

  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把验收日期定为竣工日期是合理的。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中经常发生。很多时候是业主故意拖延验收,导致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承办人的验收报告日期一般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使用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已经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就意味着发包人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抗辩权,所以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的日期应当视为竣工日期。

  二、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项目资金利息的起算日期?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确定工程款的到期日。在项目付款延期支付的情况下,计算利息变得切实可行。如果工程款已经按时支付,当然不存在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对工程款支付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因此,在拖欠工程款时,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相当于工程款利息的起始日,因为工程款利息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工程款支付时间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交付日期为工程款支付时间。

  既然项目已经实际交付,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项目的付款日期的情况下,以项目的交付日期作为项目的付款时间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一手交货一手付款”的通常公平交易理念。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期为工程款支付时间。

  很多情况下,发包人总是故意拖延工程款的结算,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工程款到期时间。

  3.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日期为工程款到期时间。

  即建设工程尚未交付,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工程款支付时间通常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然,这里的计算标准不能太高(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建筑工程律师,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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