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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律师,工程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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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程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预测和避免的不可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债权人过错造成的事件;运输合同标的物的自然损失;违约方在发生情况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损失无法赔偿。接下来将由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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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此外,还有一些不可抗力豁免的必要条件,即债务人必须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机关证明的文件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有第823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除乘客故意和重大过失外,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造成的。”

  3、其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民法典》第591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二、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双方乙方为承包人,另一方为发包人,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因设计变更和设计错误造成的中途停工、缓建或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搬迁、材料构件积压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各种项目合同中,即使规定清晰详细,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总会有各种事故,或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政策变更、人员等,我们需要尽可能清楚地了解双方的责任和权力,避免纠纷和矛盾。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建筑工程律师,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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