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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律师讲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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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在街道上,我们经常看到一幢幢高楼大厦挺拔而立,不管是住宅,还是写字楼,它们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城市的建筑风景,但这些高楼大厦的背后的修建少不了质量的监控和把关,国家专门制定了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保护建筑工程安全,那么违反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接下来将由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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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建筑工程律师,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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