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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律师讲述 替别人投保也可以用来还债,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就强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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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召开“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机制”网上新闻通气会,介绍人身保险合同执行工作概况及工作成效。同时通报了5起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诉张信用卡借款案》。接下来将由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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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朝阳法院判决张偿还魏本金19000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因张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魏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年金保险(分红型),共缴纳保费5万余元。此外,他名下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经查,该保险的投保人为被执行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及其儿子甘某,受益人为张某及其法定受益人。法官先去保险公司冻结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本案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并不只有张和他的儿子甘。考虑到甘的年龄较小,朝阳法院为了合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给予被执行人张15天的履行期限。张某逾期未履行义务,法官强制扣划该保险现金价值19000余元,并将款项退还魏某。案子结了。

  朝阳法院表示,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的合同。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时,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赎回保单相关的权益。

  本案中,考虑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预期的保险利益,如果特殊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被强制退保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朝阳法院贯彻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成功权益,兼顾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实现执行效果最大化。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建筑工程律师,重庆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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