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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诚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答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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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总答辩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付相英的诉讼请求。

  焱铸公司欠范波票据款项属实,但金额2565000元不属实,2015年12月9日,当原、被告对此事进行协商时,被告一、被告三对2565000元中超出1035000元的部分是不认可的,认为超出1035000元的部分与被告一、被告三没有关系,因此,在2015年12月9日,经过原、被告核对,形成了《还款计划协议》中第一条中载明的欠款金额1035000元。这个1035000元是签订协议当日原、被告均认可的欠款金额。

  根据原、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的约定,焱铸公司已经归还了范波20万元,因此,焱铸公司下欠的金额为835000元;

  范波的债权835000元债权已经转为了焱铸公司90%的股权的一部分。由于焱铸公司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5月9日,焱铸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召开会议,对焱铸公司的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重庆焱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是,全体股东与参会债权人一致同意对焱铸公司进行重组,债权人按照债权人的金额大小分配公司股份,成为新的公司股东。重组后的公司,股东按照股权大小对公司行使管理经营权。推选范波为重组负责人,负责重组工作。随后,焱铸公司股东与范波、范润等达成债转股口头协议,即范波、范润等以放弃全部债权为条件,成为焱铸公司的股东,享有90%股权,由范波出面代表范润等持股。2016年6月3日,当王庆声为范波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时,根据工商局的要求,王庆声、范波采取了买卖股权的形式对90%的股权进行了过户。范波、范润之后正式成为焱铸的大股东,并实际在焱铸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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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通过债转股,范波已经失去了对被告一的债权,请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即使被告一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即年息24%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协议主文中并没有关于利息或者利率的约定。即使要计算利息,也只能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三付相英在《还款计划协议》中的签字,其行为是作为被告一的法人代表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其自身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即使被告三付相英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对2016年二月、2016年三月、2016年四月、2016年五月、2016年六月这五个月每个月5万元,共计25万元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这几期的债权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

  付相英代理律师 何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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